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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票儿童”观看3D电影却不给3D眼镜的法律思考
日期:2016-04-25 来源:神州律师网

案例导引: 

        2013年7月,张先生带着自己5岁的女儿去某知名影院看3D动画影片,由于张先生女儿的身高不足1.2米,属于免票儿童,因此只有张先生个人需要买票。买完票后,张先生带着女儿入场准备看3D电影,但在排队领取3D眼镜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免票儿童是不配发3D眼镜的,这使他非常纳闷,他认为:3D电影的观看原本就需要配备3D眼境,如果没有3D眼镜就无法体验3D电影的真实效果,影院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但影院方面却声称免票儿童是没有3D眼镜的。 

案情焦点: 

       免票儿童观看3D电影时,影院是否有权不配3D眼镜? 

法律思考: 

       在本案中,张先生要求影院给自己女儿配备3D眼镜又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等的规定,张先生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影院应当在免票儿童观看电影时给予3D眼镜。 

       第一、未成年儿童依法享有免费或优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影剧院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商家应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 

       1、3D电影应保证3D 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 

       2、3D电影只有在配给3D 眼镜时,才具备3D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7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 

       3、商家给付3D眼镜,是提供3D电影服务必须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合同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也称帝王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而附带产生的义务,换言之,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间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第三、免票儿童也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同样的合同权利。虽然是免票儿童,但享受的服务不能打折。 

       《合同法》 第124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法》第302条第2款: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6条 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的民事责任。 

       第四、商家的店堂告示,因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虽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条款自行协商约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常常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一些对消费者不合理的规定,但是通常因为这些规定不会损害到消费者的主要利益,就像本案中,影院不给免票儿童3D眼镜并不影响免票儿童对电影的观看,只是观看的效果差了一些,再加上免票儿童看电影是免费的,因此大多数消费者也就容忍了这些小小的不合理。但是这实际上是助长了经营者对广大消费者的“剥削”,在此,希望借此案例能够使更多的消费者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