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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触法网,法律援助显真情
日期:2016-04-10 来源:神州律师网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兴群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19968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于2014121日因盗窃罪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226日被依法监视居住,同年35日被依法逮捕。被公诉机关指控其分别在20131116日,20131125日,201311月某日凌晨等结伙盗窃作案共7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0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

[办案经过]

    本案的法律援助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理阶段。

    20141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德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因其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故德清县公安局通知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苏杭所于2014214日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于214日指派承办人人具体承办此案。接受委派后,承办人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立即到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地进行会见,征求其意见。并依法向其提供法律咨询,详细解释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及案件的有关情况,依法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在会见中承办人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某父母离异,父亲常年在外打工,跟随爷爷、奶奶长大,学历低,家境贫寒,法律意识淡薄。2014515日,承办人接到德清县公安局的电话通知,王某案件移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就此结束。

    2014523日苏杭所受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告人王某提供审查阶段的辩护。524日指派承办人具体承办本案。接受委派后,承办人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征求其意见,并依法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会见中承办人告知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审查起诉中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无其他违法行为;有无自首立功;目前是否有退赃;以及生活上有何需要。在此过程中,承办人依法履行了辩护职责,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1471日该案移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审判,被告人对苏杭所的服务非常满意,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依法结束。

    201473日,苏杭所受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告人王某提供一审辩护,77日指派承办人具体承办此案。接受委派后,承办人立刻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德清县人民法院取得联系,立即会见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熊兴群律师担任该案的承办人。710日,承办人参与法庭审理,出庭履行了辩护职责,辩护中承办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年龄较小,法律意识淡薄,不慎犯罪触犯刑法,虽然已构成盗窃罪,但因为其为未成年人犯罪,综合其他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相应的法定、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王某一次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刑事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德清民间钱大姐帮忙热线的负责人钱素春也一直跟踪王某盗窃一案,给被告人王某耐心的做了法律知识的讲解,并做了心理辅导,为挽救这个迷途的未成年人出了一份力。这说明除了律师,社会所有人员只要愿意帮忙,都可以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出一份力。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低龄化,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幅度较快,初犯率较高,财产型犯罪和暴力犯罪仍呈上升趋势,团伙案件增加,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力度,对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挽救,就很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有机配合。

 

[处理结果]

    在最后的判决中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一下意见:1.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在参与本案的过程中都是在楼下望风,相对于其他入室抢劫的同案犯而言,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3.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家境贫寒,本案因其交友不慎以及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一时犯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某在抓捕现场就地伏法,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5.被告人王某归案后,积极坦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同案人的供述吻合,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6.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相对小,危害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上述理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处王某盗窃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至此,本案的法律援助获得了较满意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