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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战疫”之经营户法律宝典(四)
日期:2020-02-22 来源: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杨毓根

股东决议不碰头,网络决议也有效

        案情简介:甲公司有十余名股东,因疫情原因股东会议无法聚在一起开,于是利用视频会议室开了新年第一个会议,做了很多公司投资及人事决议。甲公司股东应某因不服人事调整,于是提出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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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因疫情原因,甲公司采取网络会议召开股东会,而且按照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基于特定时期视频开了股东会议,作出股东决议并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应某提出决议无效依据不充分。

律师提醒:股东会程序符合法律和章程,其决议受到法律保护,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视频、电话会议将成为高效处理公司事务的手段,应当予以认可。

保证期间不中止,主张权利要及时

    案情简介:经营户张某与客户李某有100万货物买卖合同,因张某与李某不熟悉,于是要求李某的朋友林某做了付款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该笔货款于20198月底到期,但李某因货款被骗无力支付,经营户张某想着因疫情原因担保期限应该也会延期,于是便准备将此事先放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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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经营户张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中,林某为李某付款提供了担保,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法应认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即从2019年8月底起算,2020年2月底到期。张某应在2020年2月底前主张权利,否则林某不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债务风险加大。

    律师提醒:保证期间系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疫情不能作为保证期间中止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