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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战疫”之经营户法律宝典(三)
日期:2020-02-22 来源: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杨毓根

订立合同需谨慎,疫情抗辩不支持

       案情简介:甲企业疫情后复工,其承接了某外贸企业订单,约定2020215日交货。但因为工人难招,企业开工后生产效率不高,无法按期完成订单,甲企业欲以疫情作为延期交付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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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本案中甲企业疫情发生后订立合同,推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疫情事件和疫情可能造成的影响有预判,原则上甲企业不得提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来主张。甲企业延期交付将被视为违约。

律师提醒:在开工不正常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复工情况量力而行,谨慎订立合同。最好在合同订立时与客户在交货时间上不做约定,或者留有余地,避免逾期违约的情况发生。

  

疫情前未履行的合同,疫情不再是抗辩理由

       案情简介:A口罩厂与某医药公司订立口罩买卖合同,约定20199月份交货。口罩厂收取定金十万元,后因开工不足未能交付。医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口罩厂赔偿30万元违约金,而口罩厂以疫情原因导致口罩不能交付作为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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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A口罩厂在疫情发生前已经延期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违约后遇到疫情,不得作为免责的理由。

律师提醒:经营户应具备契约精神,及时履行合同。如果疫情发生后因管制等原因不能履行,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