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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规定需遵守,暴力阻碍被判刑
日期:2020-02-22 来源: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范含双

疫情当前,各地的疫情防控工作都在紧密地进行当中,也是因为有这些不辞辛劳的疫情防控人员在努力工作才能使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疫情爆发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进行难免会对人们日常的生活造成一些影响,但为了自身的安全,为了使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每一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一:2020212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受理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3日上午8时许,邓某某不配合公司的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邓某某仍然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殴打民警。案发当日,邓某某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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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029日,由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依法起诉的温州地区首例妨碍防疫工作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工作,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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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2002211日上午,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由院长承办,快速隔空审理了一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

24日,防疫工作人员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因被告人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工作人员向王某表明身份之后要求王某配合将车挪开。王某拒不配合,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工作人员,妨碍其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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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接受委托依法进行疫情防控工作的工作人员同样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工作过程中,上述三个案例中的被告人不配合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在工作人员与民警劝说之后仍不配合工作,甚至对工作人员与民警使用暴力。其行为不仅给当地的防疫工作造成了困难,更是触犯了法律规定,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妨害公务罪。

而且上述三个案例从立案到判决只用了几天时间,审理十分迅速,这也是为了警示我们每一个人,自觉遵守相关的疫情防控工作,众志成城才能渡过难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