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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瞒报谎报将触红线
日期:2020-02-22 来源: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陈青青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的关键时期,我们看到了一批又一批“逆行者”挺身而出贡献力量,也看到了部分人背道而驰,瞒报谎报与防疫工作相关的信息,触碰到法律红线,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聚焦案情:

一女子瞒报武汉旅行史、政府核查时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和住址,被行拘10日。

视频链接:https://v.qq.com/x/page/g3062pv33v6.html

2020年2月1日,黑龙江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接到社区求助,称其小区曾登记一名湖北返回大庆的女子杨某,经排查此人不存在。民警对杨某的身份排查后发现其并没有来过大庆,最终找到了与杨某关联的一个叫柳某的女士。据柳某交代,她因为不想被打扰,所以给社区留下了虚假地址、电话和姓名。最终,柳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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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凤公安分局副局长那策指出,柳某返回社区后,首先不主动向大庆市卫健部门报告自己的个人情况和途径地,其次,其拒不配合政府人员进行核查,提供虚假的姓名和住址,再次其隐瞒不报,给其父母和邻居带来了非常大的感染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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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本案中,柳某图一己之便,瞒报、谎报个人信息,给他人的生命健康乃至公共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柳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顶格处罚。

 所幸,本案中的柳某并非新冠肺炎患者,未造成疫情传播、蔓延或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她的一念之差可能导致自己延误治疗,甚至造成直接或间接与其接触者患病等严重后果,等待她的还有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目前,疫情防控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点工作,也是关乎每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这场全民“疫”战,没有人能置身事外。请大家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做到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不隐瞒,不聚集,减少外出,务必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切莫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案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公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