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

业务研究首页/业务研究

“e法战役”之经营户法律宝典(二)
日期:2020-02-22 来源: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杨毓根

销售“三无”口罩获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期间,方某某借新冠肺炎疫情下口罩紧缺之机,从江苏苏州批量采购没有防护病毒功能且系三无产品的口罩,并通过线上和线下双重渠道向全国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从中牟利。2月13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口罩.jpg

       法院处理:
       本案中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疫情期间销售不合格的口罩,扰乱市场秩序,罔顾人民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2月14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法槌1.jpg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疫情来后,很多商家也会想着做口罩等防疫物资来钱快。在此律师也提醒大家,每个行业会有其质量标准和政府管控要求,在你不了解该行业及产品情况下千万不要介入,否则会有很大法律风险。

严惩口罩.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