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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战役”之经营户法律宝典(一)
日期:2020-02-18 来源: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 杨毓根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应警觉,未及时异议担后果。

       案情简介:2018年6月,商贸公司以包装厂违约为由发出解除合同函。2019年3月,商贸公司诉请包装厂双倍返还定金。而包装厂自认为违约理由不存在提出反诉。

解除协议.jpg

       处理结果:
       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一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消有异议,但其未在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出反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包装厂在2018年6月收到解除函后,并未在法定时间三个月内行使异议权,故应认定案涉合同在函件送达时解除。故法院据此判决包装厂双倍返还定金,驳回包装厂反诉。

法槌.jpg        律师提醒:

       《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前疫情肯定是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合同都可以适用本条款予以解除。市场经营户也会收到各种函件,比如上述案件中解除函,那么市场经营户应如何处置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第二条规定应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
       2、疫情虽有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       同,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处理。

       当前疫情下,许多合同都会面临能不能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价格变更等选择情况,经营户应准确予以把握,并及时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