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1月31日,河南固始县一男子驾车途径史河桥头时,被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拦下,致使车辆无法通行。一气之下,该男子当场掀翻桌椅、辱骂现场工作人员,并手持砖头砸碎用于路障的货车玻璃。事后,该男子被固始县公安局以故意损毁坏财物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
笔者认为:鉴于当时的具体情况,当地公安机关的处罚合法、合情、合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省市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对破坏、阻扰疫情防治工作的不法行为人,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治。
下面由笔者来介绍一下。在当下非常时期,法律是如何规定政府防治措施和公民义务?
一、政府和医疗机构可采取的防治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可以视疫情严重程度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封锁疫区;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决定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有权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二、公民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战中的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服从隔离治疗和隔离预防。当事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第2款还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还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从武汉“封城”以来,我们听到了很多‘封’字,封社区、封村庄、封道路。“封”的实质是阻断病毒的传播。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因为涉及所有人的生命健康,这种限制更为严苛。一方面是政府的高度重视。高度重视是为了及时预知风险,是为了有效率地收集信息,是为了准确地判断情势,是为了在复杂的情形下做出判断,是为了排除各种干扰贯彻其意志,是为了能够在没人站出来的时候,站出来承当责任。另一方面是公民的义务。在当下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配合各部门的防控措施,将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短暂的难熬为的是更长久的健康。
总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关乎着每个人生命和健康,我们都有参与和配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