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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防控期间中小企业在合同管理和员工管理上一定要注意的问题!
日期:2020-02-18 来源: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冯晓庆、李向阳

近期疫情的防控成为了万众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员工工资发放,社保与五险一金的缴纳,银行货款及利息的归还,房租的缴纳等问题,笔者从对外合同管理、对内员工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解析,希望能在目前严峻的防控形势下为大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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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管理

         (一)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类

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我们认为,本次疫情具有突发性,任何人都无法提前预见并且也不能克服,应属于不可抗力。

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来看,企业可以首先考虑能否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通过合同的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形式等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若无法协商,企业作为履约方,首先应确定合同是已经完全无法履行还是部分无法履行(如交付时间延期或数量减少等)。如完全无法履行的,应当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如部分无法履行的,应当向客户发送《告知函》,要求变更合同。无论是《解除合同通知书》还是《告知函》,均应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事实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等作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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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合同

近期,义乌不少房东主动提出减免房租,被称为“义乌好房东”

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是“义乌好房东”,如中小企业作为承租人,可以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避免出租人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对承租人造成损失。同时,书面明确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的诉求,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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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借款合同

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能否延期偿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政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规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对于企业能否延期偿还银行借款,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由贷款银行进行审批,因此,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决定权在于贷款银行。

二、员工管理

    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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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2月3日至复工期间的员工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根据浙江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企业如经营困难需变通处理的,应尽量取得职工同意,并留存相应的沟通、协商信息,且在企业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就该周期工资支付情况,与员工签署《结算书》或《确认书》等类似书面文件,表明员工对工资的构成、项目、金额、扣款等所有事项均确认无异。

2、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根据浙江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因此,如需以年休假、调休、补班形式进行抵冲的,需与职工协商一致,并保留相应证据。

3、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4、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

非医生类职业,因工作原因派往疫区出差而感染的人员,员工因出差感染传染病与工作具有紧密的因果关系,各省市及此前的司法判力倾向于应当认定工伤。

其他人员(含上下班途中)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现感染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

5、企业因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调整员工工资待遇?

根据浙江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中规定有浮动工资部分,该部分直接与企业效益、员工业绩挂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薪酬管理规定执行。但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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