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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从重处罚!
日期:2020-02-18 来源: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傅涵颖

近期,伴随着疫情来势汹汹,某些商家的物价也“节节攀升”,不少网友反映,淘宝等电商平台有不少商家故意抬高口罩价格,一小时涨价3.5倍,10个口罩运费甚至高达500元,借此牟取暴利。律师提醒:在疫情期间哄抢物价,将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至2月7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涉及民生商品价格的案件360多件,处罚1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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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在生产成本、经营成本完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部分商家借突发疫情,利用消费者一时陷入恐慌而抢购的心态,就趁机推高口罩价格,不仅违反了诚信经营的原则,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上述店家涉嫌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的,应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月6日发文,对于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将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涉嫌犯罪的,将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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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社会各界都在众志成城,有人默默奉献,有人却在伺机牟利。一些不法商家把疫情当商机,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这是典型的发国难财,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加剧人心恐慌。物价稳则民心安,对这些发“疫情财”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与惩罚并非细枝末节,而是关系防疫大局,十分必要。疫情之下,大家应保持基本的理性与善良。

相关法条:

《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