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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疫区旅行史和接触史,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日期:2020-02-17 来源: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林逸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管理工作,全国三十一个省份启动一级响应,坚决防止疫情蔓延扩散,在严峻的防疫形势之下,部分公民并未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开展,致使防疫工作开展不够顺利,也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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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22日,义乌市公安局快速查处一起湖北籍疫区人员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吴某、宋某夫妻俩刻意隐瞒119日至25日返回湖北老家的事实,拒不配合居家医学观察且多次外出。目前,吴某、宋某因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现两人已被送集中医学观察,待医学观察结束后送拘留所执行。

律师分析:本案中的吴某与宋某隐瞒疫区旅行史和接触史,拒不配合居家医学观察,最终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律师提醒,公民在防疫期间,拒不配合防疫工作,隐瞒疫区旅行史和接触史,可能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公民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开展,隐瞒疫区旅行史和接触史,逃避隔离或者发热门诊就诊、专科收治,甚至撕扯医务人员口罩、防护服的行为,一旦发生传染他人的后果,必然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将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通俗的说,因为自己上述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发病,他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应由违法者承担。若感染者不幸死亡、残疾,还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即便违法者死亡,违法者遗产也应当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对于仍处于隔离期内的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若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对违法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此外,违法人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三)刑事责任

从刑事层面来看,由于当前的疫情形势严峻,政府也下发了具体文件并采取多方面的防疫措施,甚至在部分地区已经采取封闭措施,公民理所应当能够意识到配合防疫工作的必要性。对于曾有过疫区旅行史和接触史的公民,应当及时进行自我隔离,居家观察,配合防疫工作的开展,若拒绝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主观上的恶意已经比较明显,一旦引起传播严重危险,便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将处七年有期徒刑。

若公民本身存在已经染病的症状(确实携带传染病病原体但尚未确诊),拒不配合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由于自身已经存在患病症状,便应当意识到可能携带有传染病病原体,仍旧与他人接触,此时主观故意明显,若致使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死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摘录)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公民隐瞒病史,不配合诊疗隔离,不但将致使疾病无法早起确诊,错失最佳的医疗时机,还可能传染家人朋友,更可能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他人负责,如到过疫情严重地区旅游或接触过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例,应当如实陈述疫情旅游史、患者接触史,配合诊疗隔离。如已经存在疑似患病情况,仍对他人或者公共设施吐痰呼气,属于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需损害后果,即可定罪。在此也呼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上述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采取举报、投诉、报警等方式制止,以争取早日取得抗疫斗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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