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

业务研究首页/业务研究

企业复工常见问题解答(一)
日期:2020-02-17 来源: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骆兴洪、陈昕雨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经济秩序。国家、浙江省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陆续发布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等系列通知。现就企业复工后可能面临的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题一: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能正常复工?

解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和义乌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命令,稳步推进企业复工,按照“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的原则,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通过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做好相关核准工作。

问题二:疫情原因导致企业违约,怎么办?

解答:疫情期间,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政府依法采取了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或个人已经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面临违约的风险。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如约履行的企业及个人,根据具体所受影响享有不可抗力的全部或部分免责权。

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以此避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企业可以通过主张不可抗力来免除自身的履约责任,甚至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疫情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如果在合同订立以前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疫情的,一般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2. 疫情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疫情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

3. 对于因疫情导致合同一时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企业可以要求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如果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企业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4. 要及时将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如因执行政府命令而导致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提供相关的政府命令;如因自身罹患新冠病毒而被隔离或住院的,还应准备相关的诊治材料。当然,如果因惧怕被传染而不履行合同,属于其内心恐惧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不能免责。

5.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疫情发生时,企业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企业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约.jpg

问题三:如果企业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裁员?

解答:实际上,疫情会影响企业正常招工。如果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jpg

考虑到稳定就业,上述人社部通知规定,政府鼓励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但是前提是与职工协商一致。

问题四:租用厂房的企业要求房东减免租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解答:多地行业协会发出关于减免租金的倡议书,均提出了倡议减免租金,但倡议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

目前为止没有针对民营企业或个人的强制性减免租金的法律依据。但已经有不少房东主动提出了减免,租用厂房的企业可以尝试和房东协商,共同度过艰难时期。

租.png

问题五:因“封城”、“停运”等原因无法返岗的员工如何管理?

解答:因“封城”、“停运”等原因无法按时返回岗位上班的员工,目前无法律强制要求。鉴于这是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事件,故用人单位提前与员工协商为主,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安排休带薪年假、加班倒休或预借探亲假等。

如果员工无法返岗的时间较长,已经超出应休年假或倒休假期的,经征求员工意见的,可以安排员工停工待岗。待岗期间,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及本地区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生活费用。 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的生活费,各省自治权直辖市自行规定。

问题六:2020年疫情期间企业的工资支付有什么要求?

解答:2020年疫情期间企业的工资支付,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工资.png

1. 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 复工企业安排休息日工作的,需支付2倍工资或半年内安排补休。

2. 2020年2月10日之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

(1)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的,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未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直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3. 职工返工返岗后需隔离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职工确诊后,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次疫情规模持续扩大,很有可能2020年2月9日后仍然没法正常开工,开工了也没人敢去上班,企业和员工如果能够相互理解是最好的,员工也可以主动与企业之间协商降薪,以减轻企业负担。

问题七:因疫情原因,已影响企业正常归还银行贷款和支付利息,是否有政策支持?

解答:目前宁波、苏州等地已经出台了多项政策,以缓冲疫情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经了解,义乌市相关部门正在研究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义乌企业度过难关。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经济秩序。国家、浙江省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陆续发布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等系列通知。现就企业复工后可能面临的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题一: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能正常复工?

解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和义乌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命令,稳步推进企业复工,按照“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的原则,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通过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做好相关核准工作。

问题二:疫情原因导致企业违约,怎么办?

解答:疫情期间,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政府依法采取了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或个人已经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面临违约的风险。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如约履行的企业及个人,根据具体所受影响享有不可抗力的全部或部分免责权。

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以此避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企业可以通过主张不可抗力来免除自身的履约责任,甚至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疫情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如果在合同订立以前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疫情的,一般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2. 疫情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疫情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

3. 对于因疫情导致合同一时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企业可以要求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如果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企业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4. 要及时将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如因执行政府命令而导致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提供相关的政府命令;如因自身罹患新冠病毒而被隔离或住院的,还应准备相关的诊治材料。当然,如果因惧怕被传染而不履行合同,属于其内心恐惧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不能免责。

5.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疫情发生时,企业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企业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三:如果企业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裁员?

解答:实际上,疫情会影响企业正常招工。如果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考虑到稳定就业,上述人社部通知规定,政府鼓励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但是前提是与职工协商一致。

问题四:租用厂房的企业要求房东减免租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解答:多地行业协会发出关于减免租金的倡议书,均提出了倡议减免租金,但倡议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

目前为止没有针对民营企业或个人的强制性减免租金的法律依据。但已经有不少房东主动提出了减免,租用厂房的企业可以尝试和房东协商,共同度过艰难时期。

问题五:因“封城”“停运”等原因无法返岗的员工如何管理?

解答:因“封城”“停运”等原因无法按时返回岗位上班的员工,目前无法律强制要求。鉴于这是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事件,故用人单位提前与员工协商为主,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安排休带薪年假、加班倒休或预借探亲假等。

如果员工无法返岗的时间较长,已经超出应休年假或倒休假期的,经征求员工意见的,可以安排员工停工待岗。待岗期间,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及本地区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生活费用。 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的生活费,各省自治权直辖市自行规定。

问题六:2020年疫情期间企业的工资支付有什么要求?

解答:2020年疫情期间企业的工资支付,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1. 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 复工企业安排休息日工作的,需支付2倍工资或半年内安排补休。

2. 2020年2月10日之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

(1)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的,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未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直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3. 职工返工返岗后需隔离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职工确诊后,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次疫情规模持续扩大,很有可能2020年2月9日后仍然没法正常开工,开工了也没人敢去上班,企业和员工如果能够相互理解是最好的,员工也可以主动与企业之间协商降薪,以减轻企业负担。

问题七:因疫情原因,已影响企业正常归还银行贷款和支付利息,是否有政策支持?

解答:目前宁波、苏州等地已经出台了多项政策,以缓冲疫情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经了解,义乌市相关部门正在研究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义乌企业度过难关。

在此特殊时期,如您遇到任何困难的法律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会竭诚为您排忧解难,与您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