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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规定需遵守 无据信息不能发
日期:2020-02-07 来源: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 周俊明

截止目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整体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疫情,不仅需要广大人民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同时也需要相应的法治保障!下面,结合我市相关新闻事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已凸现的典型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案例进行解析,重点提醒广大市民莫要踏入这些雷区!

1、传播疫情谣言

案例:129日,义乌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微信群在传播“城西街道被盯牢,已经有四五十个确诊病例”的疫情谣言,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展开调查,迅速锁定了发布谣言信息的楼某某。被抓获后,楼某某表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十分后悔。目前,违法行为人楼某某因散布虚假疫情的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此类案例,在全国各地都有出现,均已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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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有一些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微信等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散布不实信息,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直至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突发传染病疫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2、阻碍疫情防控

案例:130日以来,苏溪镇某网吧负责人洪某、网管胡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决定、命令,在后半夜擅自营业,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21日,犯罪嫌疑人金某驾车通过佛堂镇金义东泽塘卡点时,以冲卡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导致执勤人员受伤。现金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1日,违法行为人胡某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强行入住因防疫需要被隔离的单位宿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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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配合小区、村、社区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尤其是当前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阶段,更应该服从管理,将政府的“不外出、不聚集、在家在家在家”号召落到实处。

根据金华市公安局于202013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

法律法规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有权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拒绝隔离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有关工作人员采取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