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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遇上了已赠与他人的房产,结果是这样的
日期:2020-02-07 来源: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 杨文强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陈某和罗某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赠与给双方婚生子陈小某所有,因陈小某尚未成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变更登记。生活总得向前看,不久,陈某又与张某组建新的家庭,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可是世事难料,20196月陈某突遇车祸不幸死亡。房产之争由此展开。

陈小某的监护人罗某说:房子是陈某和自己离婚时赠与给了儿子陈小某,是陈小某的财产!

张某说:房子是不动产,以登记为准,该房产登记在陈某和罗某名下,属于陈某的部分应为遗产,我有继承权!

那么,房子应该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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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赠与法律关系,一个是继承法律关系。要辨析本案的纠纷,要从赠与法律关系的效力及争议的房产是否属于遗产两个方面来讨。

首先,陈某与罗某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该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害他人权益。其次,本案中离婚协议里的房屋赠与条款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下的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也是离婚的必要条件。其目的在于避免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发生争议,平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居住生活而作出的赠与行为。现赠与双方已办理离婚,赠与条件已成就。该赠与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和道德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即使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因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陈某的儿子陈小某。同时也因为该房产并非陈某的财产,故也不属于遗产,因此陈某现任妻子的张某无权对此房产主张继承权。

一国之法律是该国经济、文化、风土人情、历史、习惯等的综合产物,我们在理解她时不可能脱离脚下这块厚重的土地。中国的历史传统中有着浓厚的家庭温情,父母对子女的抚育、付出和期盼都流淌着醇厚的爱,即使在劳燕分飞时也不忘小心翼翼的呵护孩子;更有无数因为孩子而破镜重圆的故事。父母在离异时常常充满了对孩子的愧疚和尽力在物质上的弥补。这一切正是维系我们这个国家最质朴的道德元素之一。而房产,在我国千百年来都被认为是一个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对房产的处分往往被认为是家庭生活的一件重大事情,本案如不能承认父母离婚时对赠与儿子的房产的有效性和对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合理安排,仅因其欠缺登记要件而否认陈小某对所获房产的所有权,则是对我国浓郁的家庭观念和社会认知的否认,而这,是万万不可的,也必将遭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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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