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拟于八月上旬召开初中级职务评审会议和高级职务的推荐工作。为此,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本所律师积极参加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凡具备《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7﹞42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0﹞320号)规定任职条件,且5年来没有违纪情况发生的专职律师或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二、考核工作
评审工作必须做好年度和任期考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特点,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衡量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中高级职务评审需将考核结果填《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存入考核档案。
三、需报送的材料
(一)初级(四级律师)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最高学历文凭复印件、原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聘用合同复印件;
8.《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10.《推荐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十五份(需正反面打印并加盖公章);
11.近三年来继续再教育复印件及由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12.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二)中级(三级律师)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最高学历文凭复印件、原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四级律师任职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复印件;
7.任职期间各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8.外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原件;
9.计算机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10.近三年来继续再教育复印件;
1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1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13.《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综合表》一式十五份(需正反面打印并加盖公章);
14.任职以来继续再教育复印件及由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15.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16.论文、著作按下文“三级律师论文、著作要求第‘4、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提供,提供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
(三)高级,按附件1《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司政﹝2016﹞28号文件)办理。
四、参加律师职务评审的任职条件
(一)初级(四级律师)
1.通过全国律师资格或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
2.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律师工作满一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律师工作满三年。
(二)中级(三级律师)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律师资格;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三级律师资格;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4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以下条件的:
1.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1)掌握法律知识、律师业务知识,了解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其他学科专业理论水平,了解国内法学动态,能参与律师业务课题研究,并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2.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要求。
(1)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律师业务,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较显著;
(2)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卷宗规范、整洁,材料收集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3)办案过程适用法律准确,代理词或辩护词有一定水准,无明显失误。
3.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律师某项业务工作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设区市级以上律师管理机构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设区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2)办理过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设区市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的好评(由设区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3)参加设区市级以上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担任县(市)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参与论证;
(5)获得县(市)级以上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6)获县(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律师协会表彰奖励。
4.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律师专业论文1篇以上;
(3)在设区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律师专业论文或律师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三)副高(二级律师)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5年以上;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二级律师资格,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1)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
(2)能提出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研究工作和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论著。
2.专业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要求。
(1)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案件,工作成绩显著;
(2)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卷宗规范整洁,收集材料齐全;
(3)办案质量高,无差错;
(4)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
3. 业绩与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例之一)。
(1)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设区市级以上律师管理部门认可,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办理过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省级以上律师主管部门肯定(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3)参加全省或华东地区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担任县(市)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的论证;
(5)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某项律师优秀称号或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6)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
4.论文、著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律师业务论文、专业文章2篇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四)正高(一级律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5 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
(1)精通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掌握相关学科主要知识,并不断更新;
(2)能提出有重要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2.专业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要求。
(1)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
(2)具有全面指导律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3.业绩与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且重要的办法、经验,被省级以上律师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2)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省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的肯定(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3)参加过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为省、市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的论证;
(5)获得省级以上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6)受到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律师协会的表彰。
4.论文、著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律师业务论文、专业文章2篇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五、外语要求: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参加C级考试。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有效。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上(包括40周岁)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2)年满50周岁。
(3)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5)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6)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7)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8)通过WSK、GRE、GMA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9)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1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12)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3)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4)乡镇(含后宅、廿三里、城西等三个街道)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注册地在有关镇街的参照此项执行)。
(15)正式关系在非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16)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申报对象必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机算机能力要求:
1.申报中级职称的应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3个科目(模块)的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称的应获得4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2.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和年满 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3.以下十一类人员可免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
(2)申报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农业技术、体育教练员、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3)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4)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6)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7)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8)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9)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0)乡镇(含后宅、廿三里、城西等三个街道)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注册地在有关镇街的参照此项执行)。
(11)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七、其它问题
1.继续教育登记要求。对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要求提供任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提供近三年来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各单位要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其中公共必修课时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公共必修课程证明由科协盖章并出具证明,专业课程凭继续教育登录册由市律协出具证明。
2.学历认证要求。对于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3.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防治申报中“挂靠”行为,从今年起,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须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以及本文附件中所列的表格,均可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网址:www.zjhrss.gov.cn,栏目:“表格下载”中的“专家职称博士后”栏或“业务指南”中的“职称工作”栏)。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评审等问题可以免费拨打服务热线“0571-12333”进行咨询。
5.从今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和公共课程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评审对象要将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
八、注意事项
1.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其中《推荐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必须格式统一(用A3纸)打印上报,对不符合要求材料,评审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2.各单位必须对送审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凡不符合评审范围和条件,或有弄假伪造证件行为的,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3.评审材料的装订应按序填写,所报材料的清单列首页,除评审表、推荐综合表和委托书外,均应整理好后在左上角编页码,并装订成册,不符合要求的到市局重新装订。
4.申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专业工作年限、学历、行政职务、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聘任时间、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等通过适当形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5.从事律师业务工作年限是指从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并经考核合格的有效执业期限。今年计算资历的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止。
6.外语和计算机成绩、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7.报送材料时间:7月27日之前,逾期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呈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8.律师职称评审办公室设在义乌市司法局律公管科,联系人:朱乔,电话:85318915。
附件:1.《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司政﹝2016﹞28号)
2.评审材料清单
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4.推荐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5.破格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6.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汇总表
7.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